2019监管新政实施:出口跨境电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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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于20191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半个月过去了,这份具有八大项三十二小条的公告是否为各位卖家熟知了呢?今天小编专门挑选了其中针对出口跨境电商的内容,为大家解读最新政策对跨境卖家的影响。


       首先该公告分为八个大项,依顺序分别是一、适用范围;二、企业管理;三、通关管理;四、税收征管;五、场所管理;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七、退货管理及八、其他事项。

 

        一、适用范围


       (一)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也就是说,任何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人,无论是出口方、进口方、还是消费者,都受政策的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起,出口电商需要在当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还将纳信用系统。严格的监管要求企业走出灰色地带,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否则对日后的出口将造成很大影响。

 

       三、 通关管理

 

       (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在新政下,出口商品的包装也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并且跨境出口商需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出口商品的交易、收款、物流等信息进行报备,以保证了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可别存侥幸心理,一旦登记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新政策还对《报关单》的提交手续做出要求,要注意其对于“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八个“同一”的要求,以免反复修改。另外,无论是《报关单》还是《申报清单》都是以电子形式进行的。

 

五、场所管理

 

        在转关的关节,新政开辟了专门的“跨境电商”模式,为跨境电商的转关提供了便利。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八、其他事项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

 

       总的来说,这次的监管新政是自2016年以来又一次的对跨境电商的规范。相较而言更加严格的监管说明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又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解读了以上的各个条例,各位出口跨境电商是否对日后的经营更有把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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